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0496号
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187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3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