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2399号
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楼镇岳西溪村松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育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少玲,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38823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950737。
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独树社区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B座3502-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9596A。
法定代表人:卢礼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泰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
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煜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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