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初372号
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松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9997295T。
法定代表人:林育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董事长。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颖人民陪审员刘代红
人民陪审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梦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