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王永保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松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育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保,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永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8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王永保首先以暴力攻击他人,后被反击造成伤害,本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二审判决以行政处罚和工伤认定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且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王永保是打架事件的肇事者,属于严重违纪,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以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首先,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次,从事件的处理结果看,另一事件参与者马某被行政拘留,而王永保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且未被公安机关处罚。在无其它相应证据佐证情况下,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康普顿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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