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731号
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惠工路交汇长春东北亚国际采购中心A2栋。
法定代表人:王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松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育辉。
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久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