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8325号
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松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广州***至高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