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井泉公司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举示证据证明原审调解书存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审查,2017年5月22日,井泉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喻小蓉、渝青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波分别代表双方,参与庭审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井泉公司特别代理人喻小蓉的前述诉讼行为并未超出井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其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由井泉公司承担,该调解协议并不违反自愿原则;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虽然井泉公司称调解协议的依据《施工合同》属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身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井泉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井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华荣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陈 玲
书记员  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