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04执保263号
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因与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井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熊运蛟
书记员 吴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