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163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下河街世纪新村C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QT8A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栋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008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14日向原告重庆建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建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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