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金豫鑫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385号之一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亮,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公司主张南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系主张其员工杨蔺因南玻公司的过错受伤,从而造成***公司营业损失及垫付工资、社会保险费损失,而杨蔺诉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杨蔺诉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责任划分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