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385号之一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亮,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公司主张南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系主张其员工杨蔺因南玻公司的过错受伤,从而造成***公司营业损失及垫付工资、社会保险费损失,而杨蔺诉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杨蔺诉南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责任划分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方 嘉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