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385号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伦,总经理。
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亮,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