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金豫鑫玻璃有限公司与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12385号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伦,总经理。

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亮,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清,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