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8858号
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姜中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增华,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黄龙大道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何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亮,男,系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治强,男,系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每案25元,由原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范 薇
人民陪审员  杨素群
人民陪审员  谢洪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