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800号
被执行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阳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56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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