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6执异166号
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对本院(2015)***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及(2017)渝0156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书面撤回该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自愿撤回其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