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160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63553212R。
法定代表人:禹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凤,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53N。
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