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387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街道清水村双龙农业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YW9J15T。
法定代表人:傅培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53N。
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3.19元,减半收取374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乾路沥青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朝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开亮
书 记 员 胡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