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4502号
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技,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53N。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艳平
人民陪审员  王小兵
人民陪审员  谢守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