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6498号
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九龙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393262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关门石21号1-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192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59元,减半收取9429.5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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