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2行终2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192115,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关门石****。
法定代表人邓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志刚,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玮冬,局长。
一审第三人傅成凡,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1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克梅
审判员  程鸿声
审判员  蒋乾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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