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989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关门石21号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192115。
法定代表人:邓平,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16日,被告***在巫山县巫峡镇七星片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二标段)工地做工时受伤,2021年1月15日,经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2021)渝0237民初910号】,而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当并入(2021)渝0237民初910号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渝0237民初9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尹文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