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初148号
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恼里镇中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0674W。
法定代表人:郝兆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李圣琰,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与**对外债权追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本院受理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翟 晓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牛姝岩
书记员陈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