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886号
原告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兴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