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4479号
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朱宁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4185563。
法定代表人:洪笃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超,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何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乐怡,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超、林莎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乐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保证金282070.82元以及违约金148557.26元(自2019年起按年利息24%计算截止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按年息15.2%计算截止至2021年6月);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因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公共区域装饰装修2标段的工程与原告签订了《铝板铝通供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铝通及配件,合同总价暂定为4280000元,运费由原告负担。截止至2016年12月,原告已合计供货5641416.47元,被告仅支付3064464.1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被告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3818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货款总额的95%,即5359345.65元,剩余货款总额5%合同保证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年后支付,判定青岛地铁2017年通车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判决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物总额95%以及相应的利息,即2819644.37元。2017年青岛地铁已验收合格通车,按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5%保证金。自2019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保证金,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拒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协议书第10条约定余下未付的质保金需经被告确认质量无误后无息返还。另外,认为原告违约金的利率过高,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只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最多按照中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主张按照(2017)粤0304民初53818号判决书标准计算违约金,该案案情与本案不同,不能直接适用计算标准。协议书第13条约定本协议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保修期满,故协议书在质保期效后已经失效。53818号判决计算违约金的依据已经不存在,所以原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因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公共区域装饰装修2标段的工程与原告签订了《铝板铝通供货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铝通及配件,合同总价暂定为4280000元,运费由原告负担;协议书第10条约定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经被告与业主共同审计定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结算款的95%,余额5%的货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产品及安装工程如无质量问题,被告经确认无误将质保金无自付清;协议书第12条约定如被告方延迟付款,则按该批延迟货款金额的3‰计算每日违约金。
此后,因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53818号判决书,查明涉案工程即青岛地铁3号线于2016年12月18日通车使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至货款总额的95%,剩余货款总额5%合同保证金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年后支付,综上,判决如下:1、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供货款2294881.47元;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2294881.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合计2819644.37元。
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收函,要求支付拖欠的5%质保金。双方均认可5%的质保金金额为282070.82元,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铝板铝通供货协议书》、《催收函》、(2017)粤0304民初53818号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铝板铝通供货协议书》,双方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涉案工程即青岛地铁3号线于2016年12月18日通车使用,该工程通车即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货款5%的质保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质保金282070.8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还应自逾期履行之日即2018年12月19日起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双方协议书中约定如被告方延迟付款,则按该批延迟货款金额的3‰计算每日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请求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858.51元(282070.82元×24%÷360天×596天+282070.82元×15.2%÷360天×418天)。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履行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故应当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保证金282070.82元及逾期违约金161858.51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的逾期违约金以282070.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9.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麟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