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07月27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21幢3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318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信息、对外投资记录、不动产及车辆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记录、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并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4300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