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034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21幢3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