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034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21幢3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