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3342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