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3342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号**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