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书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7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21幢3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甘铭。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书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23日,原告谢连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海月
书记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