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917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78585Q。
法定代表人:甘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发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