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大久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财保289号
申请人重庆大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C36-1、3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102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大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方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大久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的渝AXE199号途锐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大久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