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6民初3095号
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福新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针织工业园6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朱万胜,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沃利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等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小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本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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