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3民初306号
原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九龙针织工业园6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朱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明泽,系该公司正式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谌万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春,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春风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景平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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