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财保1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0424Q。
法定代表人:徐剑。
被申请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19007657。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
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渝0104执保304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斯拜迩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