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3民初878号
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北山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29390B。
法定代表人:黄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野鹤镇赶场坝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769R。
法定代表人:刘继兴,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文,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建筑公司)诉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以下简称野鹤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卫民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博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被告野鹤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1663.85元,并从2017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雅博建筑公司与被告野鹤小学签订了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工程于2016年6月1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且经忠县审计局审计后的金额为987663.85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26000元。
被告野鹤小学辩称:他是与原告雅博建筑公司签订的是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747800元,已付526000元,尚欠工程款为221800元。双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后经协商同意延期至2016年5月15日,故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5600元。由于原告延误工期,造成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至被告无法支付尚欠的2218000元,且合同已约定学校有权按照主管部门已安排资金状况决定划款金额,即主管部门划款后,学校不及时支付才构成违约。现由于预算资金调整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故不能认定为是被告逾期未付款,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野鹤小学与原告雅博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长效机制资金”,合同总价为575900元。嗣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因该工程部分设计内容变更,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签订“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男女生宿舍厕所工程补充协议”,约定:“1、工程合同总价由原来的57.59万元调整为74.78万元;2、为了保证该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质量,该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价格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实行据实结算,不下浮12%;3、工程划款按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并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划款要求办理工程划款。但由于预算调整甲方(甲方)有权按照主管部门已安排的资金状况(不大于已安排的资金总额)决定划款金额;4、除以上1、2、3款协议外,原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一律按原合同要求执行,原合同相关条款跟本协议1-3款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
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及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出具“关于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男女生宿舍厕所工程延期说明”一份,载明:“由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男女生宿舍厕所工程,由于厕所选址问题发生变化,重新设计变更,且建设方要求增加室外附属工程等导致我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延期,时间2015年7月15日开工,至2016年5月15日完工,故往后延期8个月。”
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移交证书,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投入使用。2017年8月7日,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涉案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987663.85元。该工程的建设单位野鹤小学、施工单位雅博建筑公司、审核单位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忠县审计局分别在该结算审核报告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印章并签字确认,同意该工程的结算审定金额为987663.8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延期说明、移交证书、移交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就以下问题发生争议:
一、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
原告主张依照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该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价格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实行据实结算,不下浮12%”,故涉案工程应以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本案工程款的支付依据。
被告抗辩其原告签订的是总价合同,故应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总价747800元履行,其已付526000元,尚欠工程款为221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虽约定的是合同总价款,但补充协议第2条也同时约定了“为了保证该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质量,该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价格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实行据实结算,不下浮12%”,即双方已约定涉案工程实行“据实结算”,并非“包干价”,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二、原告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56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提起反诉,且原、被告双方已就工程延期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无权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被告抗辩依照原、被告达成的工程延期说明,双方同意的是工期延期至2016年5月15日,而原告诉称自认的是2016年6月12日竣工,故依照合同专用条款“每延期一天,按200元/天处罚”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6年5月16日达成的“关于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男女生宿舍厕所工程延期说明”,明确载明的是“由于厕所选址问题发生变化,重新设计变更,且建设方要求增加室外附属工程等导致我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延期,时间2015年7月15日开工,至2016年5月15日完工。”即,工程延期的原因非原告单方因素造成,且双方在达成该协议时,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故应认定被告已承诺免除原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三、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
被告抗辩依照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资金来源为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致被告无法支付尚欠的2218000元,且合同已约定学校有权按照主管部门已安排资金状况决定划款金额,即主管部门划款后,学校不及时支付才构成违约。现由于预算资金调整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故不能认定是被告逾期未付款,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1付款周期:“(1)承包方施工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2)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项目初验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3)经有权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审计后总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4)按国家相关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到期后30日发包人应全额退还承包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取资金利息。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本工程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验收合格之日或交付发包方使用之日起计算。若发包方资金未按时到位,承包方必须垫资修建,不得停工。注:若本项目总工期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则发包方按照工程中标总价的0.5‰(每日)收取承包方违约金,并不再支付进度款,余下部分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支付。工程竣工经审计部门审核后若欠工程款,一个月后欠款部分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忠县支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支付本息。”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报告后28日内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的约定,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审计报告完成后28日内,发包方即应支付工程款,至于资金来源问题,并不构成阻却付款的条件之一。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雅博建筑公司与被告野鹤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为合同总价,但双方在嗣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附属工程设备的价格在甲乙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实行据实结算,不下浮12%”。即双方已约定涉案工程实行“据实结算”,并非“包干价”,故本院对被告抗辩应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总价747800元履行,扣除其已支付的526000元,只欠原告工程款221800元的理由不予采纳。
涉案工程2016年5月15日完工后,已于2016年6月12日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6月16日移交野鹤小学使用多年。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接受野鹤小学的委托后,于2017年8月7日作出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原告雅博建筑公司、被告野鹤小学均分别在该审核报告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印章并签字确认,且原、被告已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部分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审计报告后28日内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即,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或审计,既是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也是付款并承担资金利息的条件和期限,故该结算审核报告应视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被告应按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461663.85元。
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尚欠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但重凯工咨业〔2017〕760号“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新建学生宿舍厕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2017年8月7日作出的,而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部分的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审计报告后28日内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其利息应从审计报告作出28日后,即从2017年9月5日起开始计算。
因双方已约定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且退还该款的时间为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到期后30日,期间内质量保证金不计取资金利息,故该部分款项(987663.85元×5%)49383.20元应从2016年6月12日验收合格后的第26个月起开始计算利息,即从2018年7月13日起计算资金利息。
从2019年8月20日起,因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取消。因此,从2019年8月20日起,上述款项均只能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2280.65元,并从2017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
二、限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9383.20元,并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
三、从2019年8月20日起,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计算并支付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2280.65元和质量保证金49383.20元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3.72元,减半收取4496.86元,由被告忠县野鹤镇中心小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到本院第三人民法庭领取《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汝溪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黎卫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张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