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712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39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于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