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58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柯。
被执行人四川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四川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842.6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帅
执行员*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