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3922号
原告:**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津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新科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D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新科大道168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津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格力钛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天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以与成都市新津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70元(已减半),由**天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