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1954号
原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瑞石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25086。
法定代表人:袁亚波,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昌纯,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交纳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