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达到三段东方俪城。
法定代表人叶秀秋。
委托代理人刀溧、王晓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孵化大楼C105、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000元,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返还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时返还保证金则由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未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至保证金100000元还清之日止;二、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民本人愿意为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对原告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80元,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自愿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保证金10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应交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02580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韵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坐落于玉溪市高新区土地:玉红国用(2014)第2672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执行员 马 世 超
书记员 方 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