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民主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83366568U。
法定代表人:李安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余,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6H8R。
法定代表人:叶秀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