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伍孝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8民初1109号

原告:***,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锦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孝和,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告: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8009770220D,住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局长。

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41138752C,,住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开源大楼**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伍孝和、***、锦屏县教育和科技局、贵州开源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