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民初1541号
原告:***,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平,湖南郴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生,湖南郴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锦屏县开源大楼三楼。
负责人:罗先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志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小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