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8执保198号
申请人:***,汉族,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741138752C。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锦屏县开源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先玲,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波
书 记 员 陈善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