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康泰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432号

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961835021。

法定代表人:刘锋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经贸局办公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398982664U。

法定代表人:康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铭,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