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91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被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锋利,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楚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昊
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