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季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03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季云飞,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喀左县,现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013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季云飞应给付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38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季云飞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振瑞
执行员高中贺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