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季云飞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龙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浩然,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季云飞,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季云飞欠原告辽宁金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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