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187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以“被告已将涉案款项汇到原告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