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迎。
委托代理人:黄春林,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锦州生化制药有限公司),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845号民事裁定书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以(2017)辽07执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08)锦执一字第0008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原查封期限到期后,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丽梅
审判员 杨立文
审判员 王向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