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81民初5096号
原告:***,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葫芦岛市。
被告: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兴城市。
原告***与被告***、***、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