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123762750E,住所地兴城市东门外。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51793004T,住所地兴城市红崖子乡红崖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继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兴城市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
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6598.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王木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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